中证协发布文件定义证券期货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商品衍生品业务有了释义。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三大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下称《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发展。
根据《商品定义文件》,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商品定义文件》还规定,交易双方对商品衍生品交易选择适用的清算模式,包括双边清算模式或者集中清算模式。其中,选择“集中清算”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应在有关监管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并按照该清算机构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完成清算。
此外,《商品定义文件》还对商品标的、商品标的数量、交易有效约定、交易确认书、经纪商、交易商、报价机构、违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等作了具体解释。
去年8月,三大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对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的专业术语作了具体解释,而商品衍生品交易释义相关文件一直没有出台。昨日公布的《商品定义文件》填补了这一空白。
新湖瑞丰总经理陈清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品定义文件》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商品衍生品业务,“文件对一些场外业务方式作了明确定义,使我们在开展场外业务时思路更加清晰,同时也使客户在参与场外交易时心里更有底”。
“三大协会以正式文本的形式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相关定义进行规范,有利于整个行业规范的树立。”永安资本衍生品负责人李金禄说,场外衍生品业务是一项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起初开展该业务时大都各自为政,每家公司可能都会在交易主协议的基础上补充一些条款,但从法律角度讲未必规范。另外,产业客户对场外衍生品相对比较陌生,对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很清楚。三大协会联合制订的这一标准化文本,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解释和认定,不仅能让产业客户放心,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附: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等文件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配套文件,满足市场参与者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需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联合制订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以下简称“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
附件:1.《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
2.《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商品远期交易确认书(2015年版)》
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商品互换交易确认书(2015年版)》
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商品期权交易确认书(2015年版)》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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