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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两个目录” 规范交易行为

xx财经

2015-07-13 12:22:28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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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交易项目应进未进,进场交易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明确、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海南省特点和实际,编制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录》,两个目录经六届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两个目录落实项目应进必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规模不明确问题。《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照三级进行编制,一级目录分为工程、采购、资源、产权、特许经营等五大类。《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录》分为工程类、采购类、资源类和产权类四大类。其中工程类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两个目录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关于《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录》解读

一、编制出台《两个目录》的背景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交易项目应进未进,进场交易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明确、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省特点和实际,编制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录》,两个目录经六届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实施。贯彻实施两个目录,将有效促进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秩序,实行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充实和完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二、《两个目录》的特点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编制。

2、落实项目应进必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规模不明确问题。

3、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规范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建设。

4、适应公共资源交易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主要内容

按照三级进行编制,一级目录分为工程、采购、资源、产权、特许经营等五大类;二级目录结合我省特点和实际,按照项目所属行业部门和资源属性进行分类;三级目录按照行业部门和资源属性具体细化交易项目名称。内容主要涵盖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土地矿产、海域使用权出让、林地使用权出让等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1、工程类:按照项目所属行业或部门将工程分为15类118项,项目范围:一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二是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琼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采购类:分为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医用高值耗材采购、国际招标采购等4类5项。

3、资源类:分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国有(集体)权属相关资源有偿转让等3类25项。涵盖土地矿产、海洋海岛、林地等自然资源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公益事业管理权采购、定点服务采购、政府投资服务采购等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有偿转让,道桥、建筑、园林等公共设施及大型活动冠名权有偿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组织集约经营的有偿流转等国有(集体)权属相关资源有偿转让交易。

4、产权类:分为产(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和物权交易3类14项,涵盖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和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专利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产品推广等技术产权交易;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诉讼(涉案)、罚没、抵债(税)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拍卖、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重大财产处置等。

5、特许经营类: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主要列入了1类11项:包括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企业富余排污(碳排放)权交易、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公交线路经营权出让、客运线路经营权出让、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污水处理权交易、垃圾处理权交易和其他特许经营等。

四、《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录》主要内容

1、工程类: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海口、三亚市本级财政和市属国企投资建设项目,分别进入海口、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具备电子化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市县,市县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市县国企投资建设项目在省级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

2、采购类:规定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与医用高值耗材集中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项目全部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达到公开招标的货物、工程、服务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3、资源类: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土地供应和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等土地交易,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等矿业权出让以及转让、出租等交易,填海造地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等海洋资源项目全部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森林旅游项目和森林资源合作项目等林业资源交易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4、产权类:规定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诉讼(涉案)与罚没资产处置,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利技术转让和高新技术产品推广项目全部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评估值大于10万元(含)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和账面原值大于500万元(含)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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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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