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产权流转交易是盘活农村资源,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6月29日,山西省出台《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提出构建省、市、县、乡四级一体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将坚持“公益性为主”“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等四大原则。
目前,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实施意见》指出,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产权必须权属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八大类。《实施意见》强调,农户自主决定其个人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妨碍自主交易。
同时,在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过程中,山西省将逐步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模式和监管机制,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金融及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构建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农村产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引入农村保险服务业务,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体系;加强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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